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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进口食品注册和通报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03-18

    2002年9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美国国会通过的一个新的公共法律,法律全名是 Public Health Security and Bio-terrorism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s Act of 2002 (《2002年公众健康安全和生物恐怖主义防范与反应法》)。根据该法要求,从2003年12月12日开始,所有对美出口的外国食品及饲料的生产、加工、包装、仓储企业必须在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以下简称FDA)进行登记注册备案,并且必须于每次出口货物发运前向FDA通报发运的货物情况,否则产品将被海关扣留。同时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前还必须经过FDA指定实验室的检验合格。 
    FDA登记注册备案的规定具体是:
    1、美国国内和外国从事生产、加工、包装与仓储供美国人群或动物消费的食品企业必须于2003年12月12日前到FDA登记注册。凡未在FDA登记的外国企业对美国出口食品将被扣押在港或按FDA指令运往安全地区。
    2、从2003年12月12日开始,对美国出口食品的国外公司在每批货物抵达美国港口的前一天必须向FDA通报。凡未通报的货物抵达港口后将不能得到清关。
    3、新规定中"食品"的定义与《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规定的定义一致。主要包括:供人和动物食用或饮用的各种物品;口香糖;用于制作上述食品的原料;包括但不限于水果、蔬菜、鱼、牛奶制品、蛋类、动物饲料(包括宠物食品)、食品及饲料的配料及添加剂(可饮用食品包装及其他与食品接触的物品)、食品补给品及其配料、婴儿喂养奶、饮料(包括含酒精饮料和瓶装水)、活动物、烧烤食品、小吃、糖果、罐头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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