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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方法(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9-16

  二、以体积标注净含量商品的计量检验

  这类商品的体积,一般应为20℃条件下的体积,在20℃条件下检验时,其温度允差为±2℃。在具体检验时,如因条件的限制,在非20℃条件下检验,可根据被检商品的体积随温度变化的规律,将检验结果修正到20℃条件下商品的体积,最后以修正结果对检验批进行判定。一般情况,当商品温度在20℃以上进行检验时,如检验不合格,根据热胀冷缩的原理就可判定商品在20℃时的体积不合格。

  1.绝对体积法

  (1)检验原理:本方法是将商品的液体内容物直接倒入量器(量筒或容量瓶)读取示值,即得到商品净含量。

  (2)适用范围和特点:这种方法操作方便简单,但检验准确度低。

  其原因:一是商品内容物向量筒倾倒会产生包装物的挂壁现象;二是由于量筒准确度低,一般500ml的量筒其分度值为5ml。可见这种方法只适用易流动、粘稠度小的商品,如:饮料、白酒等。

  (3)检验实施的关键点:

  a.量筒的准确度应满足要求;

  b.液体倒出后包装物的挂壁量应尽可能小;

  c.从液面读取示值应准确。

  (4)注意事项:

  a.不挂壁,一般是指500ml的液体在倾倒后其包装物的挂壁量应小于1ml。

  b.应用本方法检验,为减小测量误差,提高准确度,可对量筒常用刻度的体积值进行校准。给出量筒常用刻度(500ml、450ml、400ml、300ml等)的误差修正值,对其检验结果依修正值进行修正,这样可大大提高检验的准确性。

  C.由于本方法准确度较低,一般检验500ml的体积,其误差在±(0~5)ml之间。因此,当我们在使用本方法检验时,如果出现检验结果的平均偏差在(0~-5)ml之间时,不应立即进行判定。应以较高准确度的检验方法(如比重法)再进行检验判定。这样可减少误判。

  2.容量比较法

  (1)检验原理:本方法也叫标高法。其原理是用一个同商品内容物等体积的已知容量和商品的标注净含量进行比较,从而得到商品净含量和偏差。也就是说,通过测定内容物的实际体积,然后将这个实际体积同商品标注净含量进行比较,来实现检验的目的。

  (2)适用范围:由于本方法需要看到商品内容物上表面或通过测深尺测得上表面高度,所以,一般适用于使用透明包装的,有平滑上表面的液体商品,如:瓶装食用油、酒等。这种方法一般不受商品粘度的影响。但膏状半流体等上表面不平滑商品不适用本方法。本方法一般采用容量瓶,因容量瓶的准确度高于量筒且挂壁量小(一般以水为检验介质),所以检验误差较绝对体积法小,准确度相对较高。

  (3) 检验实施的关键点:

  a.容量瓶容量尽可能同标注净含量相接近;

  b.划线或深度计测深误差应尽可能准确。

  3.密度法

  (1)检验原理:通过测量商品内容物的密度和其重量,以其重量除以密度而得到商品内容物的体积,即为商品净含量。

  (2)适用范围:因本方法是以商品的重量除以密度而得到体积,所以要求商品的密度必须均匀。可见本方法适用于商品内容物密度均匀或检验是可摇均密度的液体商品,如:牛奶、食用油、饮料、酒等。本方法如果仅以容量瓶做定量体积,因容量瓶瓶口较细,过于粘稠的液体不容易倒入容量瓶,所以对较粘稠的商品检验操作不方便。

  (3)检验实施的关键点:

  a.容量瓶选取,相对标注净含量不能过小;

  b.商品内容物重量(含皮重)测量应准确,误差应小于0.5g;

  c.容量瓶内容物重量的测量应准确,误差应小于等于0.1g。

  (4) 注意事项:在此方法中,如果以密度杯代替容量瓶,应可测得商品内容物的密度,实现对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验。但密度杯体积必须标定。其误差应小于等于0.001ml。

  4.相对密度法(比重法)

  ⑴ 检验原理:通过测量商品内容物的重量和其相对某物质的密度,以重量除以相对密度进行计算得到商品内容物的体积,即商品净含量。为了计算的方便,相对物质一般为水(水的密度取1)。

  ⑵适用范围:本方法由于使用开口的密度杯,仅测量小部分商品内容物的重量,因此特别适用于密度均匀的、较粘稠的膏状半流体商品,当然也适用于其它液体商品的检验。如:洗发膏、牙膏、酒、食用油等。

  ⑶特点:因商品内容物的相对密度,既等于两种物质的密度比,也等于两种物质的重量比,也就是与测量器具密度杯体积大小无关。可见本方法的检验不受密度杯体积误差的影响;只要密度杯中内容物和相对物质水的重量称量准确度高,就可得到准确度很高的商品相对密度值。一般可达到测量误差小于0.001g,从而实现高准确度的测量检验。因此说本方法检验准确度高,适用范围广。但由于密度杯和天平的使用,使检验操作较复杂。

  ⑷检验实施的关键点:

  ①称量用天平的准确度应足够高,一般要求天平分度值为1mg~0.1mg。

  ②密度杯在充装商品内容物时应充满,不得有空隙。

  ③商品内容物净含量称重(包括皮重测量)应准确。

  5.加压、加气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验

  这类商品在罐装中,由于商品内容物中有一定的气压,在打开商品包装向外倾倒时,会产生大量的气泡,如:啤酒、可乐等,因此在检验前需要加入消泡剂,待气泡消除后,再实施检验。要说明的是,检验时加消泡剂1-3滴(小于0.2ml)即可。

  6.常压下体积显著膨胀或气化商品净含量的计量检验

  这类商品多为易燃易爆物品,常压下,体积增大,极易向外喷发,遇明火就会爆炸、燃烧,如:打火机水、摩丝、卡式炉液化气筒等,对这类商品的检验出于安全的考虑,一般不在流通领域,而应在生产领域,设有特别安全防护的条件下进行;利用生产企业的特殊检验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完成对商品的检验。检验时可根据需要选择《规则》中给出的适当的方法。

  综上所述,以体积标注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给出了四种方法,比较四种方法可以看出:

  a.相对密度法(比重法):准确度高,适用范围广,但操作不方便;

  b.密度法:准确度较高,使用范围较相对密度小些;

  c.容量比较法:准确度较低,适用范围有限,但操作较方便;

  d.绝对体积法:准确度低,适用范围有限,但操作简单方便。

  我们在检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被检商品的特性和各种方法的特点,选择其中恰当的方法,准确、高效地完成对商品的计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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