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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9-18

各国执行ISPM 15情况

自ISPM 15出台以来,欧盟、美国、韩国等我国主要出口市场纷纷制定相应措施,对木质包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也对我国的出口产品设置了更高的门槛。

欧盟  :2003年11月,欧盟向WTO通报,为了防止植物或植物产品中的有害生物传入且在欧盟扩散,拟修订控制进口欧盟并在欧盟范围内流通的木材及木制产品的现行规定,尤其是关于木质包装材料的2000/29/EC指令相关条款,应与ISPM 15国际标准相一致。其它修订涉及:(1)来自已知发生松材线虫国家的木材;(2)来自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土耳其及其它第三国的木材;(3)松树树皮;(4)针对板栗疫病的条款 ;(5)税则、统计术语和统一关税的变动。经过多次商讨,2004年10月,欧盟出台了新的2004/102/EC指令,以加强保护措施,新指令将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美国 :2003年6月,美国向WTO通报,出台害虫防治考虑,管理当局建议修改关于未处理木材进口的法规,以便采用ISPM 15国际标准,要求木质包装材料须经过热处理或者溴甲烷熏蒸处理,并使用批准的证明已处理的国际标志。2004年9月,美国再次出台未加工木质包装材料的进口规定,决定采纳ISPM 15,并将于2005年9月16日生效。

韩国 :2003年7月,韩国向WTO通报,所有进入韩国的木质包装材料必须按照ISPM 15国际标准的规定或韩国国家植物检疫局批准的方式进行处理及认证。对来自有松木线虫分布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日本、中国、台湾及葡萄牙的松木包装材料,只有经过热处理才获批准进口。

加拿大 :2003年3月,加拿大向WTO通报,要求美国大陆以外所有地区向加拿大出口的木质包装必须按照ISPM 15国际标准或按照加拿大食品检验局准许的方式进行处理和认证。2004年6月,加拿大再次向WTO通报,除ISPM 15标准规定外,加拿大拟议进口政策,准许自批准之日起至2005年4月1日,使用识别标志或使用证书代替标志。该政策还准许自批准之日起至2005年4月1日,对非易感染的木质包装材料采取简化的强制措施,并给出口国提供充足时间,以适应国际措施。

墨西哥 :2003年12月,墨西哥向WTO通报,由于在诸多入境口岸的进口产品的木质包装材料内截获了非本土检疫有害生物,且有事实表明这类有害生物的传入、存活和扩散给国家经济和生态造成损失,墨西哥制定植物卫生措施处理的技术规范及与用于国际贸易的木质包装材料相关的认证标志,并发布了NOM-EM-144-SEMARNAT-2003号墨西哥紧急官方标准,该标准将在墨西哥境内强制性实施,部分符合ISPM 15国际标准。后考虑到发布该标准的持续有效性,墨西哥由2004年6月向WTO通报,将上述紧急标准的有效期延续到2004年11月25日。

澳大利亚  :2004年6月,澳大利亚向WTO通报,澳大利亚拟将关于木质包装材料和垫料的现行措施与ISPM 15的规定相结合。除ISPM 15外,澳大利亚还将保持以下现有要求 :无皮,以及每立方米用48克溴甲烷熏蒸24小时(不是16小时),并且接受处理的木材其最小刨面的直径不超过200mm。根据对ISPM 15标准中规定的溴甲烷熏蒸处理的国际审议的结果,澳大利亚将重新评估其要求的24小时处理时间。澳大利亚关于实木包装材料及垫料的现行进口要求将继续与纳入ISPM 15的拟议进口要求同时采用。这将确保那些尚未执行ISPM15的国家,能继续进入澳大利亚市场。该措施将于2004年9月1日批准生效。

哥伦比亚  :2004年7月,哥伦比亚向WTO通报,为了免受有害生物的侵害,哥伦比亚农业研究院(ICA)提出了01079号决议案,该决议案用于管理国际贸易中木材包装材料植物检疫程序,制定了对从事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木材包装材料的生产、销售和植物检疫处理的自然人和法人的要求。他们必须向哥伦比亚农业研究院(ICA)注册,以便接受应用国际上承认的标志和标记的授权。 

菲律宾 :2004年7月,菲律宾向WTO通报,将对松类及非松类木质包装材料执行ISPM 15国际标准。规定将于2005年1月1日部分执行ISPM 15(处理但不需加贴标识),将于2005年6月1日全面执行ISPM 15,要求所有进入菲律宾的木制包装材料应按ISPM 15的规定处理并加贴标识。

智利 :2004年8月,智利向WTO通报,为减少通过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将有害生物传入智利的风险,参照ISPM 15的要求,出台管理木质包装材料进入智利的检疫法规,并将2005年6月1日批准和生效。

哥斯达黎加 :2004年8月,哥斯达黎加向WTO通报,将执行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法规。根据ISPM 15的规定,该法规制定了适用于哥斯达黎加政府的措施,以降低有害生物扩散的风险。该法规适用于松类及非松类原木包装材料。

中国  :2003年12月,中国向WTO通报,拟采纳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发布的ISPM 15国际标准,并拟订了中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草案要求进入中国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应在出口前经过热处理或溴甲烷熏蒸处理,并加贴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全球统一标记。对来自松材线虫发生国家或地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材料,须采用热处理方法进行除害处理。

结束语

    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包装及其废弃物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问题已引起各国的高度重视。各国为了保护本国环境和资源,防止包装材料中夹带或隐藏病虫害传播蔓延,纷纷采取严格的卫生防疫措施,由此引起的贸易纠纷时有发生,也给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了一定的麻烦,如:1998年9月,美国政府宣布一项临时规定,要求中国对其板条箱、托盘、线圈轴等木质包装进行植物检疫处理。2000年,欧盟出台了关于包含在来自加拿大、中国、日本和美国的全部或部分非人造松木范围内木质包装的临时性紧急措施的委员会决定。

     针对当前这种情况,我们在做好出口检疫的同时,也要对国外的木质包装提出我们的要求,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不受破坏。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其他国家的限制对我们不仅是种考验,更是一种激励。我们要以此为契机,积极开展包装改进,探索以新型包装材料替代木质包装材料,研究使用新的虫害处理方法,提高检疫处理效果,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从而保护我们的森林资源和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同时确保我们的出口产品不受影响,这对实现我国外贸出口的可持续性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宁波作为国内主要出口地区,更应该关注这方面的情况,一方面,要及时了解国内外最新政策和动向,根据出口国家的要求,采取高效实用的办法,对各种包装材料进行有害物质处理,避免出口产品因为包装问题而受阻;另一方面,加强技术创新能力,积极寻找各种替代材料,从本质上消灭有害物质的传播。包装生产企业要高标准、严要求组织生产,提高各种包装材料的质量;产品出口企业要选用最合理的包装材料,严格执行包装处理措施;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进出口货物的检疫工作,避免害虫的出入;只有各方面都动员起来,才能真正实现包装材料在国际上的通行无阻,提升我国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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