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服务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生产技术 » 养殖技术 » 水产养殖 » 正文

常用渔药的休药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8-14
核心提示:休药期即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有些药物虽允许使用,但它在鱼体内吸收、分布、转化和消除要有一个过程,所以必须停止用药一段时间后,鱼才能食用,这就是休药期制度。
       休药期即最后停止给药日至水产品作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时间。有些药物虽允许使用,但它在鱼体内吸收、分布、转化和消除要有一个过程,所以必须停止用药一段时间后,鱼才能食用,这就是休药期制度。常用渔药的休药期如下:

敌百虫(9%晶体):休药期≥10天。适用对象:鲤科鱼类、鳗鲡、中华鳖、蛙类等。

漂白粉:休药期≥5天。适用对象:鲤科鱼类、中华鳖、蛙类、蟹、虾等。

二氯异氰尿酸钠(有效氯55%):休药期≥7天。适用对象:鲤科鱼类、中华鳖、蛙类、蟹、虾等。

三氯异氰尿酸(有效氯80%以上):休药期≥7天。适用对象:鲤科鱼类、中华鳖、蛙类、蟹、虾等。

土霉素:休药期≥30天。适用对象:鲤科鱼类、中华鳖、蛙类、蟹、虾等。

磺胺间甲氧嘧啶及其钠盐:休药期≥30天。适用对象:鲤科鱼类、中华鳖、蛙类、蟹、虾等。

胺间甲氧嘧啶及磺胺增效剂的配合剂:休药期≥30天。适用对象:鲤科鱼类、中华鳖、蛙类、蟹、虾等。

磺胺间二甲氧嘧啶:休药期≥42天。适用对象:虹鳟鲤科鱼类、中华鳖、蛙类、蟹、虾等。

编辑:foodqa

 
分享:
关键词: 常用 渔药 休药期
[ 网刊订阅 ]  [ 生产技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推荐生产技术
点击排行
 
 
Processed in 0.017 second(s), 14 queries, Memory 0.8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