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农村养犬数量急剧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我县农村养犬数量已达30万只以上,以狂犬病为主的犬类传染病,愈来愈对人体健康和畜牧业发展造成极大危害。据媒体报道,今年上半年,广东等地的狂犬病发病率较往年大幅增加,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也表明,狂犬病的病死率仍居各类传染病的榜首,且有发展蔓延的趋势,因此,重视农村当前的犬类传染病防治工作已刻不容缓,其对维护农村稳定和保障人畜健康,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县地区常见的几种犬类传染病
1、犬瘟热。犬瘟热是一种高度接触传染性致死性病毒传染病,病犬以呈现双相热型、鼻炎、严重的消化道障碍以及呼吸道炎症等为特征。部分病例在病的末期呈现神经症状。本病死亡率可高达80%。是当前对犬危害最大的疫病。
本病的病原体为犬瘟热病毒,对热和干燥较敏感,6℃10-30分钟可灭活,阳光直射14小时灭活。本病的发生无明显的季节性,但以寒冷季节多发。各种年龄、品种的犬都可感染,但以幼犬最易感染。病犬和带毒犬是本病主要的传染源。
病犬体温升高,呈双相热型(病实体温升高达40℃左右,持续1-2天后降至常温,2-3天后体温再次升高)。病犬表现精神沉郁,有明显的卡他性鼻炎和结膜炎症状,鼻孔流水样分泌物。眼睑肿胀,有脓性分泌物,后期可发生角膜溃疡。病犬常呕吐,初期大便干燥,而后开始下痢,粪便中常混有血液和气泡,有的病犬末期可能出现抽搐、痉挛等神经症状。
2、犬传染性肝炎。犬传染性肝炎是一种急性败血性传染病。其病原体为犬传染性肝炎病毒,主要存在于病犬的血液中,病犬和带毒犬是本病的传染源,传播途径主要是消化道。本病的发生无明显的季节性,但以冬季较多见。1岁以内幼犬发病率和死亡率较高,成年犬感染后症状轻微,死亡率较低。
本病发病初期体温较高,精神沉郁,食欲不振,眼鼻有脓性分泌物。病犬渴欲明显增加,常见有呕吐、腹泻口腔粘膜充血、牙龈出血和扁桃体肿大,胸腹下有时可见皮下水肿等症状,若呕吐和粪便中带有血液,多预后不良,病犬常在1-2天内死亡。
3、狂犬病。狂犬病俗称疯狗病,是由狂犬病病毒引起的一种高度接触性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其特征为机体神经兴奋与抑制过程紊乱,最后全身麻痹衰竭死亡。
本病病毒对外界的抵抗力较弱,对各种抗生素有一定的抵抗力。本病一年四季均可发生。
本病传染源是发病和带病毒的犬或其它动物,主要通过舐、咬等直接接触而传染。
本病临床症状分狂暴型和沉郁型两种。狂暴型先期表现反常、不安、异嗜、但体温无明显变化,唾液增多、采食减少。1-2天后表现神经兴奋,攻击人畜,大量流涎、口渴,出现恐水症状,兴奋不安、无目的乱跑。再后,下颌下垂,舌伸出口外不能采食,尾巴夹在两腿中间,最后麻痹昏迷,衰竭而死。沉郁型主要表现麻痹较早,病程快,2-4日后死亡。
二、当前应采取的控防措施
1、当前流行的几种犬病应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养犬数量的快速增加,给一些犬类疫病的发生、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为此,各级政府应加大犬病防治工作的力度,对犬类实行限养、禁养政策,认真贯彻"管""免""灭"的综合防治措施。集镇养犬实行圈养,乡村农户实行拴养或圈养;对狂犬病实行计划免疫,实施强制免疫;犬瘟热、犬传染性肝炎实行推荐免疫,并纳入地方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对无免疫证明犬和游荡的野犬实行扑杀,避免伤害感染人畜。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乡镇兽医站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犬类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积极开展犬类疫病防治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2、认真做好几种犬类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积极开展犬类疫病的免疫接种,是防止犬类疫病发生的主要措施。目前,犬瘟热、犬病毒性肝炎和犬狂犬病皆可通过注射疫苗来加以预防。可用多价苗也可用单联苗。预防犬瘟热通常的免疫程序是对35日龄的幼犬进行首免,连续接种3-4次,每次间隔两周。成年犬每年接种两次,一般在春秋季节进行;犬病毒性肝炎其灭活苗的免疫方法为1.5-2个月龄的犬,以15天的间隔接种两次灭活苗,每次1毫升,一般可获得6个月的免疫力;狂犬病的预防可用狂犬病弱毒细胞冻干疫苗,使用前注射用水稀释,使每头份1毫升,使用时要摇晃均匀,3个月以上的狗每只肌内或皮下注射1毫升,免疫期可维持1年,对病犬和康复犬要做好隔离工作,并予以消毒灭源。对发生狂犬病的病犬要立即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在进行免疫注射时要严格按照免疫操作要求进行,做到一畜一针头,严格消毒,确保免疫效果。对不接受免疫的群众,要做好思想工作,必要时可配合公安部门,为其强制实施免疫,切实保证狂犬病的免疫密度达到100%。
3、广泛宣传,提高人民的自我防范意识。犬类疫病的防治工作,牵涉到集镇和农村,由于其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操作不当可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各级政府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认真宣传、普及犬类疫病菌的有关防疫技术知识,尽量做到家喻户晓,营造一个使广大群众都支持犬类疫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使广大群众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以促进犬病防治工作的全面、正常的开展。
4、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违法养犬行为。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切实履行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运输、上市交易的检疫、免疫工作。同时打击犬病防治工作中的不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把犬病防治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