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种食品添加剂都必须经过一定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卫生部颁发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
此外,对于食品营养强化剂应遵照我国卫生部颁发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
2、鉴于有些食品添加剂具有一定的毒性,应尽可能不用或少用,必须使用时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3、有助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和贮存等过程;具有保持营养成分、防止腐败变质、改善感官性状和提高产品质量等作用。
4、不得以隐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伪造、掺假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
销售和使用污染或变质的食品添加剂。
5、供婴儿的主辅食品,除按规定可以加入食品营养强化剂外,不得加入人工甜味剂、色素、香精等不适宜的食品添加剂。
6、复合食品添加剂中的各单项物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的各有关规定。
7、生产、使用新的食品添加剂,应事先提出卫生学评价资料和实际使用的依据,经逐级审批后报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局批准,按规定执行。
8、进口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我国规定的品种和质量标准,并按我国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口食品添加剂可根据国外要求生产,但转内销时必须符合我国规定。
9、应注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方法,在加工过程中若使用不当,可能会产生一些不良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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