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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4年2月底开始,日本将实行新修订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管理标准将会比以往有更为严格的规定。对于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与以往相比不会有太大的差异,只是将其中一部分不常用的既存添加剂从添加剂名单中取消并付予了其法律依据。按照食品添加剂的最新规定,当需要扩大某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时,需要经过新成立的隶属于内阁政府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一机构对其安全性进行探讨之后作出决定,目前已经对几种食品添加剂的用途进行过探讨。 因此食品添加剂的规则虽然有了某些程度的变动,但是总体来讲大的方向没有变。下面就日本食品添加剂有关规定的现状做一下简单介绍。关于食品添加剂,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定义,日本是这样规定的:添加剂是食品制造过程中以及食品加工、保存过程中作为添加、混合、浸润剂或以其它方式使用的添加成分(《食品卫生法》第2条第2项)。对食品的定义是这样的:除去药事法规定的医药品以及药店以外的所有饮食品(《食品卫生法》第2条第1项)。如果从另外一个角度为食品添加剂定义的话,那就是用于食品和饮料的素材中,除去食品本身和水分以外的成分都可以称为食品添加剂。 日本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主要有以下4种: 指定添加剂 既存添加剂 天然香料 一般食品添加剂
指定添加剂
查证近两年被指定为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当中,有次亚盐素酸水和亚铁氰化物。次亚盐素酸曾经有过被确定为指定添加剂的历史,但因其一直未被使用而一度被取消,近年来由于开发了生产次亚盐素酸的设备,并且开始被用作生鲜蔬菜的杀菌剂而被冠以次亚盐素酸水这一新名称再次登上食品添加剂的舞台。另外,经过试验判断表明,在进口食盐中放入微量亚铁氰化物之后可以防止食盐的凝结,因此被指定为新的食品添加剂并专用于防止食盐凝结。这种亚铁氰化物与一直在使用的亚铁氰化钠、亚铁氰化钾以及亚铁氰化钙这3种成分归为一类,这种新的指定方式也使这种添加剂颇受瞩目。2003年指定了2种用于保健功能食品的添加剂,其中之一是维生素的生物素,另一种是用于胶囊和药片的丙基纤维。 《食品卫生法》第1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原则上禁止使用,如果使用的话,必须符合厚生劳动大臣规定的对人体无任何伤害的标准,这类食品添加剂被称为指定添加剂。以上规定中没有追究具体是化学合成品(即合成添加剂)还是天然生成物(即天然添加剂),由此可见食品添加剂的来源不是添加剂指定制度的评判标准。截至2003年底,共有342种成分被指定为食品添加剂,其中大部分是化学合成品,也有像甘油这种以天然添加剂为主要成分的合成添加剂,另外将石灰石粉碎之后提取的碳酸钙这类基本上属于天然添加剂的成分。 硬脂酸镁、磷酸镁以及L-抗坏血酸2-葡萄糖苷这3种添加剂的指定也会在近期内完成。亚铁氰化物这类添加剂在海外已被广泛使用,而且其安全性也已得到印证,国家正在探讨并开始搜集有关资料,准备也把这些物质指定为添加剂,并且作为候补列举出了46种同类物质。以此为契机,相信今后日本将会出现接近于国际指定标准的新的食品添加剂。指定添加剂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是香料,单项指定的品种有78种,此外像酯类、脂肪一族高级酒精类等等以类别指定的还有18类共96种,占总数的28%。曾经在2002年夏季出现问题的乙醛和丙基醛等炭素含量较少的脂肪族低级类,由于没有被指定为食品添加剂,所以被判定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10条(使用了指定外的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目前修正《食品卫生法》的工作正在进行,同时也在探讨有关香料的指定制度问题,其中包括对于安全性的判定方式,相信近期内会有定论。对于香料问题,一定阶段内观察法律动向是非常有必要的。
既存添加剂
从食品添加剂指定制度的宗旨来讲,天然添加剂也应属于被指定的范围。但是天然添加剂一直被作为不需要指定的添加剂开发并销售,而且已经定位于食品加工制造行业,如果一旦被停止使用,即使是暂时性的也会引起相当大的混乱,这种情况是可想而知的。国家默许天然添加剂的流通,而且《食品卫生法》也作为例外情况处理,承认其存在,所以它属于既存添加剂。由于既存添加剂是法律规定中的例外,所以《食品卫生法》的条文中未对其作出任何规定。随着1995年规定的改版,附则中有以下文字,承认其不在规则约束范围之内。截止法律(《食品卫生法》等的修正法律)公布之日(1995年5月24日),目前在市场上销售、制造、进口和使用的添加剂(除化学合成品之外)全部被列入既存添加剂名单(附则第2条)。法律第10条(食品添加剂的指定制度)之规定不适用于既存添加剂以及含有这些添加剂的制剂或者食品(附则第3条)。 因此今后不会再出现既存添加剂,将来新开发的天然添加剂必须按照既定程序进行申请,经过药事·食品卫生审议会的审议,才能取得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权。现在有489种既存添加剂收录在册,其中有食品着色方面的着色剂、有与味道有关的甜味剂、调味剂,还有促使食品成型的乳化剂、增粘安定剂以及保质保鲜方面的保存剂、防酸剂和保鲜剂等等。除此之外,还包括具有指定添加剂所不具备的特殊功效的苦味剂和光泽剂,另外橡胶类也是既存添加剂的主力军。金、银、铁、作为触媒的镍、钒等金属,硅藻土、电气石等土壤物质,氧气、氮气等气体由于也被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而同样被列入既存添加剂名册之中。随着《食品卫生法》的修正,一些安全性得不到保证以及常年未被使用的添加剂将被从既存添加剂名单中删除,所以既存添加剂的数量也会相应减少。
天然香料
为既存添加剂定义的同时,《食品卫生法》是这样为天然香料定义的。从动植物中提取的成分以及同类混合成分中,被用作食品着香的添加剂(第2条第3项)。从以上定义中可以明显看出,天然香料也被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而且其使用目的仅限于为食品增加香味。这种天然香料被《食品卫生法》第10条的指定制度排除在外。之所以会对它采取这种特殊的对待,是因为食品中使用香料的比例实在是很小,在欧美国家香料也是被与其它食品添加剂分别对待的。天然香料与指定添加剂和既存添加剂不同,它不是以品名出现的,而是需要注明其基本原料即产生这些香料的612种动植物的名称。其中,除小豆、乌鱼等动植物之外,还有红茶、蒸馏酒、发酵酒、乳酸菌培养液、发酵乳等基本原料成分。使用与提取天然香料同样或相似的方法提取的来自于动植物的成分,如果不被用于食品着香而做其它目的之用的话,将会被当作一般食品添加剂对待,被规定为指定添加剂或者既存添加剂。
一般食品添加剂
日常食用的食品,根据其使用方法和用途也会被当成食品添加剂。像这种“平时食用有时也会被当作添加剂使用的食品”虽然也称之为食品添加剂,但它不受指定制度制约(《食品卫生法》第10条)。从食品添加剂的角度来看是一般食品添加剂,从食品的角度来看也是可以被当作食品添加剂使用的一般食品。这种一般食品添加剂在文章后半部分被当作实例列举出来,我们可以看到其中很多是作为着色剂使用的,此外还有增粘安定剂和制造用剂等。一般食品添加剂作为着色剂的使用频率颇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果汁和蔬菜汁作为着色剂使用的频率比较高。 ·从果汁和蔬菜汁以及作为其原材料的果实、蔬菜类中提取的色素经过精炼之后提取的物质,也会用于着色剂。被认可为一般食品添加剂的色素类,它的前提条件是产生这些添加剂的原材料必须是可以食用的食品,另外被提炼的液体必须是水或者食用酒精类。作为增粘安定剂使用的物质大体有谷蛋白、聚甘露糖、酶凝干酪素等。作为制造剂使用的除了干酪素、动物胶之外还有作为造酒的澄清剂·过滤剂使用的面粉、寒天和蛋白等。除此之外,像菊芋提取物(糖聚甘露糖)、大豆多糖类等多用于增粘安定剂和制造用剂两种目的。作为无机物类调味剂使用的有乳清物质。 一般是根据需要确定这些添加剂的使用标准,同时还规定了哪些食品适合用哪种添加剂并规定其使用的限值或者最大残存量。这个使用标准不仅仅适用于国产食品,也同样适用于进口食品。因此,经常会出现国外进口的食品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情况。根据厚生劳动省的《食品卫生法》和农林水产省的《农林物资规格化以及质量表示适当化的有关规定》(JAS法)中规定食品必须注明所使用的原材料,而且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原则上也需要详细注明。表示的方法多种多样,例如可以记入“用途名称”,即同时记入使用目的名称和食品添加剂名称;也可以记入“小组名称”,即将有同样使用目的的成分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说明。诸如加工辅助剂这类食品添加剂可以不用辅以说明。另外,营养强化食品添加剂也不需要加以特殊说明,但是实际上很多食品包装上都会附有相应的解释。对进口食品进行解释说明是进口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如果能够做到在出口国生产产品时就将日本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作为目标,严格按照出口食品的卫生标准执行的话,那结果将是最理想的。
加工食品出口日本时的注意事项
由于受日本法律限制,加工食品出口日本时,即使该种食品在生产国完全符合本国的相关规定,但是到日本后却有可能出现问题。为了能顺利通过这一关,有必要注意以下事项:使用的原材料是否是日本认可的原料遗传因子转换技术残留农药放射线照射食品添加剂(包括作为加工辅助剂的食品添加剂)是否被指定为食品添加剂是否属于既存添加剂是否违反了使用标准使用对象食品、使用量或者残存量如此为达到与日本相关规定协调一致的目的,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充分考虑到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对其有一个充分的认识。特别是过去曾经使用过的辅助剂当中,未经过明确标注的食品添加剂也有可能不被认可,这种食品添加剂需要特别注意。 而且日本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生产国使用的名称会有不统一的现象,如果有使用此类添加剂的情况,更要多加注意。厚生劳动省主页上有关于进口食品监察业务的报告,报告中指出,由于事前调查不充分而造成事后违规现象发生的情况不在少数。特别是随着小数量进口的增加,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例不断增多,其中也有一些是与食品添加剂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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